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
香港华人革新协会有限公司
HONG KONG CHINESE REFORM ASSOCIATION LIMITED
释义 1. 在本组织章程细则中: i. 「条例」(Ordinance)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ii. 「印章」(Seal)指本会的法团印章; iii. 「执委会」指每届会员大会所选出之选任执行委员联同委任执行委员合组成之「执行委员会」; iv. 「执委」指当届执委会之成员; v. 「监委会」指每届会员大会所选出之监察委员组成之「监察委员会」; vi. 「监委」指当届监委会之成员; vii. 「常委会」指由每届执委会所选出之常务委员组成之「常务委员会」; viii. 「常委」指当届常委会之成员;及 ix. 「秘书」指获委任履行本会秘书职責者。
凡词句提述书面之处,除非出现相反用意,否则须解释为包括提述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表达或复制文字的方法。
本章程细则的释义须参照条例的条文解释,而本章程细则所使用的词汇,须视为与条例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
目的 2. 本会是为组织章程大纲所列明的宗旨而成立。 |
会员 3. 本会声明,拟登记的会员人数不超逾一万名。会员分永久会员、普通会员、团体会员及港外会员。 |
4. 本会组织章程上签名之发起人,及注册为有限公司前之原香港华人革新协会会员,在本会注册成立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会之会员;其他人士或团体可依照本章程细则之规定加入为本会会员。 |
5. 凡居住香港之华人年满十八岁,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经常委会审查通過,均得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按缴纳会费方式,分为永久会员或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可缴交规定费用转为永久会员。 |
6. 本会会员定居港外,得保留会籍,成为本会港外会员。 |
7. 本港注册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常委会审查通過及缴交规定会费,得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其合法会员人数超過五十人者,经本会执委会通過,可委任該团体会员委派之代表一人,参加本会当届执委会为委任执委,有表决权。团体会员,其合法会员人数不超過五十人者,可委派代表一人,列席本会当届执委会。 |
8.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权、罢免权、建议权及出席会员大会之权利;团体会员,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及建议权,并得授权其合法会员一人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并在会员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
9. 本会会员有按本会福利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本会之福利、康体设施及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之权利。 |
10. 本会会员应负下列之义务: i. 遵守本会一切章则; ii. 服从本会会员大会或执委会决议案; iii. 缴纳经执委会厘订之会费及规定之应缴各费。 |
11. 本会会员欠缴会费者,不得享受本会之一切权利。其会籍之撤消或保留,由常委会决定之。 |
12. 本会会员如要退会,须具函常委会通知退出本会。 |
13. 本会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会员大会或执委会审查议决革除会籍,但不须公布理由: i. 违反本会会章、会员大会或执委会议决案者; ii. 损害本会利益,侵蚀本会财產者; iii. 破坏本会信誉或利用本会名义谋取私人利益者。 |
14. 无论退会或被革除会籍,其已缴各费概不发还。 |
会员大会 15.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分周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两种,均由会长依章召開。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请求,得由会长召開特别会员大会。 |
16. 周年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開会日期最迟不得超逾上次周年会员大会日期十五個月。 |
17. 周年会员大会前,由会长授权执委会选定籌备委员若干人,组成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办理一切有关会员大会事宜。 |
18. 周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均以会员人数百分之五出席为法定人数。 但如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请求而召開之特别会员大会则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会员大会须经出席者多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如超過原定開会時间半小時,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数時,会长得宣布另订時间再次召開。再次召開的会员大会,不受上述法定人数之限制。但如与他会合并或本会解散,应有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议决。 |
19. 条例113条之规定将不適用於本章程细则。 |
会员大会通知 20. 周年会员大会及为通過特别决议而召開的特别会员大会须有为期最少21天的书面通知,通知期不包括送出日期及举行会议之当日。会议通知书须列明開会的地点,日期及時间,如有特别事务,则须说明該事务的性质。 |
21. 会议的议事程序及决议不可因有关会议通知书意外遗漏而失效。 |
会员大会的议事程序 22. 在特别会员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均须当作为特别事务,而在周年会员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除审议帐目,审批资產负债表,审议及通過执委会会务报告,通過核数师报告,选举会长、执委及监委、聘任永遠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委任核数师及厘定其酬金外,亦须当作为特别事务。 |
23. 如在指定的会议時间之后半小時,未足法定人数出席,而該会议是应会员联名请求而召開的,該会议即须解散;如属其他情况,該会议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间及地点举行,或延期至会长所决定的其他日期,時间及地点举行,如在指定的延会時间之后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会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
24. 会长在任何足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可将該次会议未完成的事项延期至不同的時间及地点处理,但在任何延会上,除处理原来会议所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如会议延期30天或多於30天,须另发会议通知书。 |
25. 在任何会员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议案,除非有会员在表决前要求并获通過以投票方式表决,概以举手方式表决,并且将会议纪录在簿册内,即为有关事实的确证。 |
26. 在表决议案時,如票数均等,会长有权投决定票。 |
27. 本会注册后的首次会员大会,应在6個月内召開,時间及地点由执委会决定。 |
会员的投票 28. 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中,会员可亲自投票或以书面授权另一合格会员代表投票。但每一名合格会员只可代表一名会员投票。 |
29. 如授权人为法团,则該份文书须盖上該法团之印章及由授权人签署,代表本身必须是該法团的合法会员。 |
30. 授权代表的文书,须於会议或延会举行前48小時,存放在本会的注册办事处,方为有效。 |
31. 授权代表的文书须依照下述或近似的格式: "本人 / 我们(会员姓名 / 社团名称)地址为 (地址)现授权(出席者姓名及身分证 / 护照号码),代表本人 / 我们出席 xxxx 年 xx 月 xx 日举行的周年会员大会 / 特别会员大会及其任何延会,并代表本人 / 我们投票表决。 於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授权人签署(印章)。" |
32. 按照授权代表文书的条款作出的表决,即使授权人在表决前去世或患上精神错亂,或撤销代表之授权,該表决仍属有效;但如在行使該代表权的会议或延会開始之前,本会的办事处已接获前述去世、患上精神错亂或撤销等事情的书面提示,则属例外。 |
会长 33. 每届第一次周年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按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制订之选举办法,选出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五人,任期一届,会长得连选连任一届。副会长得连选连任。参选人必须曾任本会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2届或以上之永久会员。 |
34.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召開并主持会员大会。 |
35. 会长出缺時,由副会长代其执行职权。 |
36. 会长及副会长得出席执委会、监委会、常委会的会议,并有表决权。 |
37. 本会 i. 设名誉会长,由执委会就长期在本会积极工作,著有勋劳之会员或社会名流硕彦中提名,呈交会员大会通過聘任,任期一届。 ii. 设永遠名誉会长,由执委会就永久会员中曾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主席或副主席四年或以上者提名,呈交会员大会通過聘任。 iii. 设荣誉会长,由执委会就长期在本会积极工作,曾担任执行委员并著有勋劳者中提名,呈交会员大会通過聘任。 |
执行委员会 |
执行委员 38. 执委分选任执委及委任执委。任期一届,由每届第一個年份的周年会员大会当选至第三個年份的周年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选任执委止。选任执委连选得连任; |
39. 每届第一次周年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按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制订之选举办法,就会员中选出不多於五十一人为选任执委,当选者必须取得不少於总有效票数百分之二十。 |
40. 在批准注册有限公司后至首次会员大会召開之前,执委会成员由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会员大会通過「不改选执委会成员,现届执委、候补执委留任不超過一年」所指的执委担任。 |
41. 会员大会召開時,得由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建议,并经出席会员百分之六十之大多数通過,认为有需要原届执委留任者,则該届执委可留任至下次周年会员大会。 |
42. 执委为义务职,不得支取本会酬金,但因会务需要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其他開支,可实报实销。执委不得兼任本会受薪职务。 |
43. 执委如有下述情形,即须停任执委职位: i. 破產;或 ii. 根据条例第IVA部作出的取消资格令被禁出任执委者;或 iii. 精神不健全;或 iv. 按照条例第157D(3)(a)条以书面通知向本会辞去执委职位;或 v. 对本会的任何合约有利益关系而未有以条例第162条所规定的方式披露利益者。 |
执委会的权力及职責 44.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执委会行使本会的一切权力,以促进及发展会务,但需受条例或本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 |
45. 本会在会员大会上所订立的任何规例,不得使执委会在該规例订立前所作的行为失效。 |
46. 执委会 i.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ii. 籌措经费; iii. 制订、通過及修订预算案、计劃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事宜; iv. 设立有利本会发展之企业或机构; v. 设立或删除常委会各部门及委员会、规定其职权并审核其工作; vi. 设立或解散非常设委员会,规定其职权并审核其工作; vii. 推选、改选及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副司库、部门主任、委员会主席及其他常委; viii. 核准各部门副主任及各委员会副主席之任免; ix. 提名本会永遠名誉会长及名誉会长人选,呈交会员大会通過聘任;及 x. 设立或删除本会之顾問及名誉顾問职衔,聘任或解聘顾問及名誉顾問。 |
47. 执委会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有一名或多名执委或会员作为成员的委员会。該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時,须遵从执委会对該委员会的指示及规定。 |
48. 所有支票、承付票、汇票及其他流动票据,以及收据,均须按照执委会决定的方式签署。 |
49. 执委会会议纪录包括: i. 执委会核准的一切人事任免; ii. 每次执委会会议的出席执委或列席会议人士的姓名及签名; iii. 所有在执委会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及該等会议的议事程序。 |
执委会的议事程序 50. 执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法定人数为当届执委总人数百分之三十;如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時间之后15分钟内仍未出席,则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如副主席缺席,则出席执委可在与会的执委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51. 在任何执委会会议上產生的议题,须由出席的执委以過半票数通過,方成决议。如票数均等,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
52. 执委会或以执委身份行事的人的作为,即使事后发现在委任該等人士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或該等人士巳丧失资格,仍属有效。 |
53. 若主席认为不適合举行现场会议,得以书面或网上通讯等形式召開会议,场地及形式不限。网上通讯会议议事程序不变,视同一次妥为召開及举行的会议。或一份由全体执委签署的书面决议,如同該决议是在一次妥为召開及举行的执委会议上通過,一样有效。 |
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 54. 每届第一次周年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按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制订之选举办法,就会员中选出五至十一人为监委,当选者必须取得不少於总有效票数百分之三十。参选人必须曾任本会常务委员不少於4年之合格会员。 |
55. 若得票百分之三十的人数不足五位,则由会长授权新一届执委会另定日期、時间、地点召開特别会员大会重选。 |
56. 监委任期一届,由每届第一個年份的周年会员大会当选至第三個年份的周年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监委止。连选得连任。 |
57. 如届中监委出现不足五人時,则由会长授权当届执委会订定日期、時间、地点召開特别会员大会补选,任期至該届止。 |
58. 监委不得同時担任永遠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問或执委职衔。 |
59. 监委会成员应互选產生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及其他认为合適的职位。 |
60. 监委为义务职,不得支取本会酬金,但因会务需要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其他開支,可实报实销。监委不得兼任本会受薪职务。 |
61. 会员大会召開時,得由会员大会籌备委员会建议,并经出席会员百分之六十之大多数通過,认为有需要原届监委留任者,则該届监委可留任至下次周年会员大会。 |
监委会的权力及职責 62. 监委得列席执委会会议及常委会会议,监督执委会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責,监委会认为有需要時可要求执委会作出解释。 |
63. 若监委会认为有需要時或有关本会及会员的正当行为和管理,可向执委会提出建议或谴責。 |
64. 若监委会认为合適,可定期检查本会的帐户和提出审计要求。 |
65. 讨论和研究会员提交的提议、建议或投诉,并就其讨论结果或决议向执委会提出建议和推荐意见。 |
66. 若执委会拒绝接受监委会的意见,而经全体监委决议认为有需要,可提请会长召開特别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表决。 |
监委会的议事程序 67. 监委会的主席为会议主席.若在会议指定時间之后15分钟内仍未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五人。 |
68. 监委会上提出的议题,须由出席监委以過半数票通過,方成决议。若票数相同,会议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性一票。若要提请会长召開特别会员大会,必须获得全体监委通過决议方为有效。 |
69. 由所有监委会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案,应与適時召開的监委会会议上通過的决议案具同等效力。 |
常委会 70. 常委会指由执委互相选出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副司库、各部门主任、各委员会主席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常务委员会,其名额由执委会决定之。 |
71. 执委会休会期间,由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 |
72. 常委会执行执委会决议案、劃拨及核定一切经费之支付、审议及通過福利细则、核准各部、各委员会干事或委员之任用及罢免。 |
73.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法定人数6人;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执委会进行。 |
秘书 74. 秘书长由执委会就执委中选任,可兼任法团秘书职务,必要時得雇用受薪法团秘书。 |
75. 本组织章程细则或条例中任何条文,如规定授权某事须由法团秘书及一名执委执行,则不得由身兼执委及秘书长的同一人单独进行。 |
印章 76. 印章由秘书长负責保管。使用該印章须经执委会批准。每份须盖上印章的文书,均须由一名执委签署,并由秘书长或另一名执委加签。 |
帐目 77. 执委会须就下列项目安排备存妥善的帐簿: i. 本会一切收支款项及有关凭证; ii. 本会的资產及负债。 |
78. 帐簿须备存於本会的注册办事处内,或在执委会认为合適的其他地点。 |
79. 执委会须按照条例第122、124及129D条,安排准备本会的损益表、资產负债表或集团帐目表及报告书,提交会员大会上省览。 |
80. 执委会须不時决定应否公開本会的帐目及簿册或其中的任何一种以供会员查阅,及公開让其查阅的范围、時间、地点,以及根据何种条件或规例而公開让其查阅;任何会员,除获法规授予权力或获得执委会或本会在大会上批准外,均无权查阅本会的任何帐目、簿册或文件。 |
81. 提交会员大会上省览的每份资產负债表(包括法律规定附录於表后的每份文件)的文本,连同执委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文本,须於举行会员大会前不少於21天,送交本会的每名会员。 但本条文并无规定需向地址不详之会员送交此等文件。 |
审计 82. 核数师的委任及其职責的规管,须按照条例第131、132、133、140、140A、140B及141条的规定进行。 |
通知 83. 本会向会员发出的一切通知,可透過亲身送达、邮寄至其登记的香港地址或以电子邮递方式送到其登记的电话或电邮地址。通過邮局作出通知時,载有通知的邮件送进邮局48小時视为送达;在电子邮递時,发送時视为送达。 |
84. 每次大会的通知,均须送交每名居港会员及本会当任的核数师。 |
85. 本会当其時的每名执委、常委、授权代理人、核数师、秘书长及其他高级人员,在任何与本会有关的民事或刑事的诉讼获判胜诉或获判无罪或藉任何根据条例358条提出的申请而获法院给予宽免的法律程序,所进行辩护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均须从本会的资產中拨付补偿。 |
清盤 86. 组织章程大纲第7条有关本会清盤或解散的条文具有效力,犹如重复载於本章程细则一样,须予遵守。 |
87. 附则:本会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解释权属於执委会;如有任何增删、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