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来説,自香港回归之后,劳工阶层的确得到特区政府在各方面的重视,例如将五月一日定为法定有薪假期;政府有关部门也在“五一”节前夕举办庆祝劳动节酒会,广邀不同劳工团体和工会负責人出席;更委任一位劳工界代表人物进入政府行政会议作为成员,以便反映劳工阶层意见及建议。所有这些,在“九七”回归前之港英政府是从未有過的。在改善和保障劳工阶层权益方面也做了不少修订工作。例如设立最低工资立法,修订许多劳工不公平待遇如工伤事故、遣散赔偿;推行雇员强积金计劃等等。劳工阶层得到应有保障遠比回归前得到很大改善和进步。这是值得劳工阶层认同和欢迎的。当然,还有一些不如意的問题,仍待政府、劳方及资方三方面进行磋商解决。例如当下面对的设立标准工時立法問题,就是其中之一。大抵需要各方面商谈、作出妥协,需要時间和一個過程才会得到解决。不能三年再拖三年。
“合约工時”南辕北辙
标准工時,在香港任谁也説不清楚。因为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除了一些文职行业以及政府公务员有所谓朝九晚五的八個小時工作之“规定”之外,其他众多行业都没有定時返工定時放工的,尤其不少以劳力为主的行业。可以説,任由雇主老板説了算。其原因,大抵是一半由行业传统性质所致,另一半原因则是当年没有劳工组织进行争取。一直“拖”到今時今日。大有一种习非成是的性质。
近年劳工界争取的所谓标准工時,应是根据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倡的争取到的“三八制”的标准工時,即每天二十四小時,分八個小時工作,八個小時休息,八個小時睡眠。这是最早的最理想的“三八制”标准工時。在一百多年前西方一些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家所实行的。但在一些非工业国家及落后国家并没有实现。
然而作为国际大都会的香港,究竟要不要实行“三八制”之标准工時制度,近年来一直引起争议。尤其面对企业大雇主老板的反对。因为,制定和落实标准工時立法,必然影响和冲击雇主的利益,尤其是在不少行业奉行没有定時放工的环境下。当然更多的是忧虑行业本来是每日工作十小時或更长工時的,现在一旦立法实行八小時的所谓标准工時,让工人提早两個小時收工,减少两個小時工作,很大程度受到损失。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在计算成本時,习惯计算工人工作十個小時而不是八個小時。雇主老板对制定推行标准工時提出反对和担忧是不言而喻的。故当下之“标准工時委员会”之资方代表提出另一种计算标准工時方式,就是“合约工時”来代替劳工团体提出的“标准工時”。
政府也应积极斡旋
从性质来説,“合约工時”与“标准工時”有不同的分别。“合约工時”主要是由老板雇主在招聘工人時制定一個工時合约让应徵工人去签。全由雇主作主导,工時可能是八個小時,也有可能是九個小時、十個小時或十一二個小時。“合约工時”定出之后,做不做由应徵工人考虑。要做这份工作的,就得要签要履行,要么就做不成那份工。雇主提出的这种“合约工時”显然与标准工時南辕北辙,有违标准工時的原意和性质的。
从另一层次和概念来説,什么样的工作時数才是标准工時呢。至今,劳工界仍未提出一個准确的時数,是八個小時呢,或者是九個小時或十個小時才是标准工時。假若劳工界明确每日工作九個小時为标准工時的话,看看雇主老板的反应如何,作为一种试探方式。这不失是個妥善的作出善意的解决方法。总比现在僵持不下的劳资双方“标准工時委员会”各有各行实际得多。而作为政府也应該积极进行斡旋。
标准工時立法是当下劳资双方有待解决的、且是最关键的劳资关系問题。香港是国际大都会,周边国家和地区都先后推行标准工時,难道香港还要继续拖下去吗?尽快推行标准工時,不但洗脱劳工阶层幾十年来一直受到雇主老板剥削的“污名”,同样也为老板洗脱利用工時剥削劳工的“罪名”。劳工阶层享受标准工時带来之一种尊严以及一种平等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時间,比什么都重要。同時也必然在工作中带来动力,为公司老板带来裨益,相得益彰。若不,为标准工時立法争持不下,双方僵持下去,无论对劳工阶层、对公司企业老板甚至对整個香港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
转载自«大公报», 2016年4月30日
作者: 香港华人革新协会副会长 文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