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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消息 / 社會事務委員會
2016_09_28 「佔中」兩周年 禍首仍逍遙法外

     兩年前的九月二十八日,香港發生由反對派及外部勢力一手策劃的違法「佔中」事件,且延續了七十九天。「佔中」事件對香港衝擊所造成的傷害,至今仍然無法彌補,尤其是對法治的破壞。更甚者,就是那些違法「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及其主要參與者,至今仍逍遙法外,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和制裁。法治不彰,判決不公,失去阻嚇作用,令犯法者肆無忌憚,成為導致年初旺角暴亂的最大成因。作為司法者的法官,對此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廣大市民不斷地問:為何違法「佔中」發生兩年了,其組織者、參與者仍未受到檢控而被繩之於法?為何對違法「佔中」者格外開恩,免受判刑?香港還有沒有法律,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違法「佔中」只被輕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可惜這些法律原則在一些法官眼裏卻有雙重標準,製造不公和亂象,令違法者亂港者有恃無恐。在此,不妨引述早前一則「亞太法協報告」:在一些法官對「佔中」與反「佔中」的幾個判例比較,就明顯地看到,一些法官的判案判罰持有雙重標準。對「佔中」者的判罰總是「高抬貴手」,從輕發落或者輕判,而對反「佔中」者卻重罰重判,絕不放過。

       最明顯的一例,就是四名「佔中」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用鐵馬撞破大樓玻璃及大門,又擲石及搬動渠蓋用來破壞。這顯然是一種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罪行。這種刑事罪行若在港英管治時代發生的話,其刑罰最少判監一年以上,以及判罰所毀壞公物應賠款,包括重新裝修及安裝費等等,所需費用最少也要一百萬元以上。然而,那個主審法官卻對四個「佔中」破壞者作出的裁決結果是:判一百五十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各付堂費五百元。裁判官「理由」是,原判罰款五十七萬八千元非小數目,而四名被告月入介乎一萬元至一萬四千元,難以負擔雲雲。「難以負擔」一說,可圈可點,令市民「大開眼界」。原來這個法官大人判案要「照顧」那些違法犯法分子的收入。都可謂前所未有。若如此判刑,一些月入不足萬元的人一旦犯了刑事毀壞案件,是不是都以這種「理由」輕判?顯然不是,這個法官獨獨鍾情和「關照」那些違法「佔中」者而已,包庇這些違法分子。

       大家不妨看看那些法官大人對「反佔領」人士是如何下「重手」判刑的。

       一名「反佔領」人士在旺角佔領區將玻璃樽擲在地上,破玻璃樽傳出液體氣味,該人士取出打火機喊着「大家一鑊熟」,其實並無作出任何行動,只是想嚇一嚇示威者而已。結果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被法官判監六個月。這個法官的裁決理由是「威嚇手法明顯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嚴重破壞」雲雲。這二十個字都可謂天下奇文,不可思議。

      法治不彰須予改變

      不妨比對一下那四個「佔中」者與那個「反佔領」人士只是口中說說,究竟哪個嚴重。一方有行動及造成破壞,一方是口頭說說沒有做出任何破壞行為。然而那些法官的判決,對有實質違法行動的人輕判,對只在口頭上說說的人卻重判。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什麼?這不是有心放過「佔中」違法者又是什麼?法律沒有問題,法官有問題。我們懷疑一些法官是否受到某些勢力的影響。法官都是人,當然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及利誘而至多少左右他們的判案準則及中立、平等。他們不是聖人,會有做錯的時候。法官絕不是永遠都對,永遠都公平公正公道判案的。要容許市民批評並改正才是。

      「亞太法律協會」只在「佔中」後公布幾個凸顯的判案例子。但已經足夠了。讓廣大市民看到香港當下一些所謂公正嚴明的法官大人的真面目。尤其看到對「佔中」者的雙重標準的輕判、偏袒。讓那些亂港分子有恃無恐、膽大妄為,香港只有更亂。事實俱在,豈容詆賴。當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大,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時候,就是香港環境最壞的時候。


轉載自«大公報», 2016年9月28日

作者: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文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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