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國家每個社會都有反對意見及破壞分子,關鍵是如何制訂相關制約及阻嚇法律法規,儘量減少那些反對分子做出破壞社會的違法行為,減少對社會的衝擊和影響。法院和法例的設立以及法官的量刑判罰,有罪必判,有法必依,才是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和體現,讓市民大眾守法,社會才能安穩,秩序良好,人人安居樂業。相反,有法不依,有罪不判或輕判,無疑讓不法分子破壞分子有機可乘,有恃無恐,社會怎能不亂。這是普羅市民都深曉的道理,作為司法人士更不在話下。
屢屢輕判毫無阻嚇作用
眾所周知,“九七”迴歸後的違法行為和衝擊個案遠遠比迴歸前尤烈,以倍增計,問題究竟出在哪裏?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此不必言明,尤其是不少涉及政治方面的違法行為的審判更為彰顯。對此,有論者指出乃“拜”司法系統所“賜”,他們大多數是有英國(外國)背景。每涉及有關的個案審判結果,都令社會市民大眾譁聲四起,徒呼歎息不已——香港唔亂就假。
尤其自去年“佔中”之後,旺角“鳩嗚”之時,破壞分子做出的違法行為和程度愈演愈烈,個案不斷倍增,霸佔交通要道,故意在馬路中心紮營堵塞車輛來往,“鳩嗚”分子刻意衝擊商舖,衝擊執法警務人員。若在迴歸前,一些小商小販為了營生在馬路邊擺賣,都遭檢控“阻街”之罪判刑。反觀那些“佔中”及“鳩嗚”分子竟在馬路中心橫?79日竟然“平安無事”。更甚者,那些存心故意衝擊警方人員,被執法人員拉上法庭,有證有據,根據香港法例就是阻差辦公,破壞公眾秩序,屬刑事案,擺在迴歸前的港英政府,肯定將這些破壞的、違法分子繩之於法,判監禁之罪。正所謂“吟詩都吟唔甩”。當下,情況剛剛相反,被拉上法庭的違法分子一個個被判無罪,“頂多”只罰社會服務令,莫説阻嚇作用,簡直就是有放縱之嫌。
尤其近期法院的幾宗判案結果,更令人感到驚奇,歎為“觀止”,四個於去年11月19日“佔中”期間的破壞分子,以石頭、渠蓋等硬物打破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和外牆多處政府公物,這是一件嚴重的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案件。若擺在港英時期,最少都判處三年監禁。然則,法院法官竟判15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支付五百元堂費。這種判罰,簡直就是對香港法治的一種侮辱。
究竟法官基於什麼原因判得如此“寬宏大量”?大抵因為這四個破壞分子乃是“佔中”人士,獲得“格外開恩”吧?若然不是參與“佔中”的話,其判罰結果肯定不是服務令那麼輕刑。不妨拿個另類案例來比較一下吧:去年七月維園舉辦的一個“城市論壇”中,一名“保衞香港”的女成員與人發生“衝突”,梁國雄“篤中”那名郭女士臉部,而郭女士因一時忍不住氣涉嫌還手拍打一下樑國雄的肩部,只是那麼簡單,後來那位姓郭女士卻被控在公眾場合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擊兩罪,被判有罪,等候判刑。
法官量刑標準值得商榷
社會大眾不妨評評理,四名破壞分子以多種硬物擊毀政府公物及非法集會,與郭女士只拍一拍梁國雄肩部一下,究竟哪個案件嚴重,不問可知。然則,所受到刑罰結果卻雲泥之別。由此可見,香港的司法系統到底是什麼背景,那些法官究竟以什麼標準和立場量刑判刑,市民大眾可謂雞食放光蟲──心知肚明矣。
類似的案例多的是。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信嗎?“九七”迴歸之後,香港社會亂象不斷,比之港英時期更甚。主要的並不是因為民生、經濟及失業問題所引致,而是因為司法系統出現問題,對違法行為該罰的不罰,該判刑的不判刑,起到放縱作用。失卻阻嚇作用。我們不怕社會有反對意見和破壞分子,這是全世界普遍現象,問題是有法必依,有罪必判,治亂世用重典,收到阻嚇作用,令違法分子有所警示,不敢亂來,社會治安才有保障。
轉載自«大公報», 2015年07月15日
作者: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文滿林